門診及住院病人常常詢問身心障礙手冊申請之事宜,其實只要當病況穩定,約半年之後便可以進行身心障礙之評估,若符合身心障礙取得殘障手冊,便可以享有就醫減免及相關福利,是故患者與家屬英對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流程有簡單之認識,簡單說明如下:

步驟1:申請人先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個人文件並填寫鑑定資料表,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申請時需攜帶以下文件資料:

(1)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步驟2:

(1)申請人接著至可評定身心障礙鑑定醫院,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選擇可鑑定之科別掛號,例如中風造成肢體無力的患者除了復健科之外,尚可由骨科、神經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內科等且具有風濕相關專業訓練或兒科且具有神經相關訓練等專科進行鑑定做評估。

(2)經醫師評估完後,還需要其他專業人員做功能上評估,如在本院,即可於門診安排身心障礙鑑定專員之評估時間,並於約定時間報到,會由專人引導至指定地點鑑定。

(3)評估完成後會將鑑定資料送衛生局審核,之後戶籍地社會局評估團隊需求評估,最後由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工作天數約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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